住宿規章

第1條(適用範圍)

本館與住宿客人訂立的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的契約,應依照本約款的規定;對於本約款未規定的事項,則依據法律或一般已建立的慣例辦理。
本館若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則不受前款規定限制,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第2條(住宿契約的申請)當本館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約時,不論前項規定,該特約應優先適用。

欲向本館提出住宿契約申請的人,需向本館提出下列事項。

  1. (1) 住宿者姓名
  2.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 (3) 住宿費用
  4. (4)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的事項

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內提出希望延長前項第(2)號所列的住宿日,當館將視該提出為新住宿契約的申請並予以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住宿契約應於本館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若本館證明未承諾時,則不在此限。
依前款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住宿客應於本館指定之日期前,支付本館依住宿期間(超過三日者以三日計)基本住宿費用為限所定之申請金。
申請金首先用於抵扣住宿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如發生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形,則依次用於違約金及賠償金,如尚有剩餘,於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若住宿客未能於第2款所定本館指定之日期前支付申請金,住宿契約即喪失效力。但僅限於本館在指定申請金支付期限時已告知住宿客者。

第4條(關於不需要支付申請金的特約條款)

儘管有第2項的規定,本館在契約成立後,有時可同意不需要支付該項所規定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在承認住宿契約申請時,如果本館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或未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期限,則視為已同意前項的特別約定。

第5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館在下列情況下,可能不會同意締結住宿契約。

  1. (1) 若住宿申請不依據此條款時
  2. (2) 因客房已滿而沒有空房時
  3. (3) 當認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的風險時
  4. (4)
    當擬入住者被認定符合以下イ至ハ的情況時。
    • 一、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二、當法人或其他團體為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所控制的營利活動實體時
    • 三、法人中有該當暴力團成員的董事
  5. (5) 當試圖住宿的人酗酒過度,或言行顯著異常,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困擾時。
  6. (6) 當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所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7. (7) 當欲入住者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職員(員工)施以暴力、脅迫、勒索、威脅性的不合理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或被認為曾經有類似行為時。(欲入住者因障礙而依據《消除對障礙者歧視的促進法》(平成25年法律第65號,以下簡稱「障礙者歧視解消法」)第8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8. (8) 當欲住宿者向本飯店提出依據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規定反覆提出的要求,而該要求因實施而負擔過重,且可能嚴重妨礙對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情形。以下稱「障礙者歧視消除法」。但不包括依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形。
  9. (9)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10. (10) 當符合各種法令或都道府縣條例等規定可以拒絕住宿的情形時。

當本飯店依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將不收取。
※住宿客可以向本飯店要求說明,本飯店若依前條規定解除住宿契約,其原因為何。

第6條(住宿客的解約權)

住宿客可以向本館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如果住宿客因其自身的責任而導致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但根據第3條第2款規定,本館指定了申請金的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的情況下,除非住宿客在支付期限前解除住宿契約),本館將依照附表第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但如果本館已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約,則僅在本館在同意特約時已告知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才收取違約金。
如果住宿客在未聯絡的情況下,於住宿日當日晚上10點(如已明確告知預計到達時間,則以該時間超過2小時為準)仍未到達,本館可視該住宿契約已由住宿客解除處理。

第七條(本館的契約解除權)

本館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

  1. (1) 當認為住宿客可能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已進行該等行為時。
  2. (2)
    當認定住宿客符合下列甲至丙項時。
    • 一、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二、當法人或其他團體為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所控制的事業活動時
    • 三、法人中有其役員符合暴力團成員者
  3. (3) 當住宿客人酩酊大醉,或言行顯著異常,可能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擾時,或當他們進行了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4. (4) 當住宿客人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5. (5) 當住宿客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的員工(職員)施加暴力、威脅、恐嚇、霸凌式的不當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或者被認定曾經進行過類似行為時。(但住宿客依據《障礙者歧視解消法》第8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6. (6) 當住宿客對本酒店提出重複要求,而該要求依據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規定,屬於因其實施而給本酒店造成過重負擔,且可能嚴重妨礙對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情形。
  7.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8. (8) 未遵守本飯店所訂定的使用規則時。
  9. (9) 在宿舍內抽煙、破壞消防設施等,以及其他本酒店規定的禁止事項(限於防火所必需者)不遵守時。
  10. (10) 當符合各種法令或都道府縣條例等規定可以拒絕住宿的情形時。

當本飯店依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住宿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將不予收取。
※住宿客可以向本飯店要求說明,當本飯店依前條解除住宿契約時的理由。

第8條(住宿登記)

宿泊客は、宿泊日当日、当館のフロントにおいて、次の事項を登録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1. (1) 住宿客人需於入住當日,在本館櫃檯登記以下事項。
  2. (2) 對於外國人,應記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3.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 (4) その他当館が必要と認める事項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館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日上午11點為止。但如果連續住宿的情況,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可全天使用。
本館雖有前項規定,但仍可能應允在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此情況下,將會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1. (1) 超過及在入住時間之前,每小時每間房 13,200 日圓
  2. (2) 超過5小時以上收取100%的房費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入住的客人在館內須遵守本館所訂定並公告的使用規則。

第11條(遵守營業時間)

本館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透過附設手冊、各處公告、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提供說明。

  1. (1) 沒有門禁
  2. (2) 禮賓服務 24小時

前款的時間,如有必要或無可避免的情況,可能會臨時變更。屆時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第12條(費用支付)

住宿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之明細,依附表第1所列規定。
前項所述的住宿費用等支付,得以貨幣或本館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式,於住宿客退房時或本館請求時,在櫃檯辦理。
即使本館已提供客房並可使用,若住宿客自願未入住,也仍需支付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館的責任)

本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與之相關的契約時,或因未能履行該等契約而對住宿客人造成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但若該損害並非因本館的過錯所致,則不在此限。
本館已從消防機關取得適合標誌,並為因應萬一的火災等情況,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本館為消防機關發放適合標誌之對象外設施(兩層樓以下或容納人數少於30人),但除了努力維護防災設施之外,為因應萬一的火災等情況,亦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無法提供已訂房間時的處理方式)

本館若無法向住宿客提供已契約的客房時,經住宿客同意,本館應盡可能安排其他住宿設施,且條件應與原訂相同。
儘管有前項規定,如本館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應向住宿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用作損害賠償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非因本館責任所致,則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對於住宿客人交付給櫃檯保管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如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除非屬於不可抗力情況,本館將賠償該等損害。但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館要求告知其種類及價值,而住宿客人未告知,本館將以最高60萬日圓為限賠償損害。
對於住宿客人攜入本館內、但未交付櫃檯保管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如因本館故意或過失造成遺失、毀損等損害,本館將賠償該等損害。但對於住宿客人事先未告知種類及價值的物品,除非本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本館將以最高30萬日圓為限賠償損害。

第16條(住宿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前就已到達本館,僅在本館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本館將負責妥善保管,並在住宿客人在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
若住宿客人在退房後將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本館,且其所有者已確認,本館將聯絡該所有者並徵求其指示。但若未收到所有者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本館將保管至發現日起算七天,之後交由最近的警察局處理。
在前兩項情況下,關於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責任,第一項情況將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二項情況將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17條(停車責任)

若住宿客使用本館的停車場,無論是否交付車鑰匙,本館僅提供停車位,並不負責車輛的管理責任。
但若在停車場管理過程中,由本館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本館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18條(住宿客的責任)

若因住宿客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本館損害,該住宿客應對本館進行賠償。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2款及第12條第1款相關)

明細
住宿者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

  1. (1)
    住宿基本費用
    • 一、房間費
    • 二、晚餐食材
    • 三、住宿費用
  2. (2) 服務費 ((1)×15%)
  3. (3)
    稅金
    • 一、消費稅
    • 二、入湯稅

附加費用
住宿者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

  1. (4)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用
  2. (5) 服務費((4)×15%)
  3. (6) 消費稅

備註
基本住宿費用依預訂時所提供的價格為準。
兒童費用適用於12歲以下,每晚收取1,650日元。
寢具及餐食需另行結算。

[附表2] 契約金(第6條第2款相關)
人數/天數 不靠泊 當日 前一天 兩天前 3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前 15天前 30天前
最多14人 100% 80% 80% 50% 50% 50% 20% 20%
15~30人 100% 100% 80% 50% 50% 50% 30% 30% 20% 10%
31~100人 100% 100% 80% 80% 80% 50% 50% 50% 30% 30% 20% 20%

(註)%為基本住宿費所對應的違約金比例。
若契約天數縮短,無論縮短天數多少,皆會收取一天(首日)的違約金。
若團體客(15人以上)部分解除契約,於住宿前10日(若在此日期之後才接受申請,則以接受申請當天的住宿人數10%(有零數時進位)計算的人數)不需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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