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本馆与住宿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以本条款规定为准。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则依照法律法规或普遍确立的惯例处理。
当本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特别约定应优先适用。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欲向本馆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馆申报下列事项。

  1. (1) 住宿者姓名
  2.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3) 住宿费用
  4. (4)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若住宿客人于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期限,且该期限超过前项第(2)号规定的住宿天数,本馆将视该申请为新住宿合同的申请予以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住宿合同自本馆接受前条申请之时成立。但本馆能证明未予接受时除外。
根据前项规定成立住宿合同时,请于本馆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馆规定之申请金,其金额以住宿期间(超过3日时以3日为限)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
订金将优先用于抵扣住客最终应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形,则按违约金、赔偿金顺序抵扣;若有剩余,将在依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
若未能按第二项规定于本馆指定日期前支付申请金,住宿合同即告失效。但此规定仅限于本馆已事先告知住客申请金支付期限的情况。

第4条(免除申请金支付的特别约定)

尽管有前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馆在合同成立后可接受免除该项订金支付的特别约定。
当本馆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若未要求支付前条第二项规定的订金,或未指定该订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接受了前项的特别约定。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本馆在下列情况下,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 (2) 因满员导致客房无空余时
  3. (3) 当住宿者被认定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善良风俗的住宿相关行为时
  4. (4)
    当住宿者被认定符合下列(一)至(三)项时。
    • 一.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二.当该法人或其他团体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其业务活动时
    • 三.法人中存在符合暴力团成员资格的董事
  5. (5) 当欲住宿者处于酩酊大醉状态,或言行举止异常且严重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行为时。
  6. (6) 当拟住宿者属于《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7. (7) 当住宿者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职员(雇员)实施暴力、胁迫、恐吓、威压性不当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或被认定曾有过类似行为时。(但住宿者依据《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促进法》(平成25年法律第65号,下称《消除残疾歧视法》)第8条第2项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8. (8) 当住宿者向本酒店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因实施该要求可能导致负担过重并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服务的重复性要求时(但根据《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8条第2项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9. (9)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10. (10) 当符合各类法令或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的可拒绝住宿情形时。

当酒店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客人有权要求酒店说明依据前条解除住宿合同时的具体理由。

第6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住宿客人可向本馆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若住宿客人因自身责任导致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约(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本馆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时,住宿客人于支付前解除合约的情况除外),本馆将依据附表第2收取违约金。但若本馆已接受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馆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已向住宿客人告知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若住宿客人未联系且至住宿当日晚上10点(若事先明确告知预计抵达时间,则为该时间点后2小时)仍未抵达,本馆可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并据此处理。

第7条(本馆的解除权)

本馆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 (1) 当住宿客人被认定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定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2. (2)
    当住宿客人被认定符合以下(一)至(三)项时。
    • 一.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二.当该法人或其他团体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其业务活动时
    • 三.法人中存在符合暴力团成员资格的董事
  3. (3) 当住宿客人处于酩酊大醉状态,或言行举止明显异常,且被认定可能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时;或当住宿客人已实施严重扰乱其他住宿客人正常休息的言行时。
  4. (4) 住宿客人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5. (5) 当住宿客人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雇员)实施暴力、胁迫、恐吓、威压性不当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或被认定曾实施过类似行为时。(住宿客人依据《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8条第2项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6. (6) 当住宿客人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因实施该要求可能导致负担过重并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请求时。
  7. (7)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8. (8) 当客人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9. (9) 在卧室吸烟、破坏消防设施等,或违反本酒店规定的其他使用规则禁止事项(仅限于火灾预防所需事项)时。
  10. (10) 当符合各类法令或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的可拒绝住宿情形时。

当酒店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客人有权要求酒店说明依据前条解除住宿合同时的具体理由。

第8条(住宿登记)

住宿客人需在入住当日于本馆前台登记下列事项:

  1.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2) 对于外国人,需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3. (3) 出发日期及出发预定时间
  4. (4)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住宿客人若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时,须于前项登记时事先出示相关凭证。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馆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1点。但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本馆不受前项规定限制,可接受在该项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的情况。此时将收取下列附加费用:

  1. (1) 每超过1小时或提前办理入住手续,每间房收取13,200日元
  2. (2) 超过5小时以上将收取100%的场地费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须遵守本馆制定并张贴于馆内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的遵守)

本馆主要设施等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详细营业时间请参阅备置的宣传册、各处公告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等。

  1. (1) 无门禁
  2. (2) 管家服务 24小时

前项规定的时间,在必要且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能临时变更。届时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知。

第12条(费用支付)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依照附表第1所列内容执行。
前项住宿费用等应以现金或本馆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式支付,于旅客离店时或本馆提出要求时,在前台办理支付手续。
即使本馆已向旅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可供使用,旅客仍自行决定不入住的情况下,住宿费用仍需收取。

第13条(本馆的责任)

本馆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未履行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将予以赔偿。但若损害并非因本馆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
本馆虽已获得消防机关颁发的合格标志,但为应对突发火灾等情况,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本馆虽属消防机关核发合格标志的适用范围外设施(2层以下或容纳人数不足30人),但除致力于完善防灾设施外,亦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应对火灾等突发状况。

第14条(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当馆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将在征得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若本馆无法依据前款规定安排其他住宿设施,应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可抵充损害赔偿额。但若客房无法提供系非本馆可归责事由所致时,则不支付补偿金。

第15条(寄存物等的处理)

对于住宿客人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情形外,本馆将予以赔偿。但现金及贵重物品若本馆要求说明其种类及价值而住宿客人未予说明时,本馆的赔偿责任以60万日元为限。
对于旅客携带入馆但未交由前台保管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因本馆故意或过失导致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馆予以赔偿。但对于未事先声明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本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赔偿金额以30万日元为限。

第16条(住宿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若旅客行李在入住前送达本馆,仅限于本馆事先知悉的情况下予以保管,并在旅客于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
旅客退房后若遗留行李或随身物品于本馆,且已查明物品所有者时,本馆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询其指示。若未获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身份,本馆将保管物品7日(含发现当日),期满后移交至最近的警察署。
前两项所述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保管事宜,其责任承担标准如下:第一项情形参照前条第一项规定,第二项情形参照同条第二项规定。

第17条(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馆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馆仅提供场地租赁服务,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
但若因本馆故意或过失导致停车场管理中造成损害时,本馆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若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馆遭受损失,该住宿客人须向本馆赔偿相应损失。

[附表1] 住宿费用等计算方法(涉及第2条第1项、第3条第2项及第12条第1项)

明细
住客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用

  1. (1)
    基本住宿费
    • 一.房间费
    • 二.早餐・晚餐费用
    • 三.住宿费用
  2. (2) 服务费((1)×15%)
  3. (3)
    税金
    • 一.消费税
    • 二.入浴税

附加费用
住客应支付的总金额 住宿费用

  1. (4) 餐饮及其他使用费用
  2. (5) 服务费((4)×15%)
  3. (6) 消费税

备注
基本住宿费以预订时所示价格为准。
儿童费用适用于12岁以下儿童,每晚收取1,650日元。
寝具及餐饮费用需另行结算。

[附表2] 签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
人数/天数 不泊 当天 前日 两天前 三天前 5天前 6天前 7天前 8天前 14天前 15天前 30天前
最多14人 100% 80% 80% 50% 50% 50% 20% 20%
15~30名 100% 100% 80% 50% 50% 50% 30% 30% 20% 10%
31~100名 100% 100% 80% 80% 80% 50% 50% 50% 30% 30% 20% 20%

(注)%表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若缩短合同天数,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收取首日(即第一天)的违约金。
团体客人(15人以上)若部分成员解除合同,在住宿前10天(若接受申请日期晚于该时点,则以接受申请当日住宿人数的10%为基准,不足10%部分按10%计算)前通知,则免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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